課程中文名稱
Course Name in Chine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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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傳統建築與聚落專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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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號
Course Cod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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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R0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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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英文名稱
Course Name in English |
Topics on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and Settlements in Taiw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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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年/學期 Academic Yeas/Semester |
113
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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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課單位/學門別
Department/Academic Discipline |
創意與科技學院碩士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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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制別
Degree |
碩士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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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數
Credits 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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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週授課時數
Weekly Hours of Instruc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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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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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別 Type |
選修 Electiv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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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/學程別 Program |
學系專業選修Specialized Electiv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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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分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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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軌學習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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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內容
Curriculum attribut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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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暨智慧永續發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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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學方法
Instructional Strategie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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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課教師
Instructor |
蔡明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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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方式 |
mctsai@mail.fgu.edu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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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-9871000 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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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課時間/地點 Time of Class/Location of Class |
四.5,6,7(1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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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修課程 Prerequisite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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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描述(若為實務型課程需含搭配產業界或非營利組織需求之說明) Course Description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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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課程講授臺灣傳統建築與聚落在不同族群、時代、地理區域的社會文化脈絡下,其形成的原因、類型、形態、構成元素、組織、功能、象徵,期使學習者能夠藉以熟悉臺灣傳統建築與都市的相關論述,並能掌握相關研究所需的知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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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目標
(若為實務型課程請具體描述該課程所要培養之實務能力)
Course Objective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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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課進度表 Weekly Schedule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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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期成績計算及多元評量方式
Grading Policy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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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參考書目
Referenc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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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一宏(2005)。〈日治以來文化資產保存與臺灣建築史研究的回顧〉,《臺灣美術》,第60期,2005年4月,頁14-27。 林會承(1983),《清末鹿港街鎮結構》。臺北市:境與象出版社。 林會承(1987),《〔台灣〕傳統建築手冊:形式與作法篇》。臺北市:藝術家。 林會承(1992),〈台灣村鎮人為環境研究內容的回顧與檢討〉,《民國以來國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研討會論文集》,pp.853-887。臺北市:台大歷史系。 林會承(1999),《藝文資源調查作業手冊:傳統聚落與傳統建築類》。臺北市:文建會。 林瑋嬪(2002),〈血緣或地緣?台灣漢人的家、聚落與大陸的故鄉〉,《「社群」研究的省思》,pp.92-151。臺北市: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。 徐明福(1993),《台灣傳統民宅及其地方性史料之研究》。台北市:胡氏。 徐明福、傅朝卿、張玉璜(2002),《臺灣之美系列(III)-建築》。台北縣蘆洲市:國立空中大學。 卓克華(2006)。《寺廟與臺灣開發史》。臺北:揚智。 郭肇立(1998)(編),《聚落與社會》。臺北:田園城市文化。 施添福(1996),《蘭陽平原的傳統聚落: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》。宜蘭:宜蘭縣立文化中心。 施叔青(2003)。《行過洛津》。臺北:時報文化。 傅朝卿(1999),《日治時期臺灣建築:1895-1945》。臺南市:台灣建築史學會。 傅朝卿(2003)。〈臺灣戰後初期建築的歷史意義〉,《臺灣美術》,第53期,2003年7月,頁4-14。 傅朝卿(2006),《台灣建築摩登化的故事:走過一個半世紀的台灣近現代建築脈絡特展特刊》。臺北市:文建會。 傅朝卿(2017),《舊建築再利用:歷史.理論.實務》。臺南市:古都保存再生文教基金會。 傅朝卿(2019),《圖說臺灣建築文化史:從十七世紀到二十一世紀的建築變遷》。臺南市:台灣建築史學會。 黃應貴(編)(1995)。《空間、力與社會》。台北:中央研究所民族學研究所。 關華山(2002)。〈布農族傳統家屋的構成與意義〉,《住宅學報》,第11卷第12期,2002年8月,頁121-15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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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Required Reading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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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會承(1987),《〔台灣〕傳統建築手冊:形式與作法篇》。臺北市:藝術家。 傅朝卿(2019),《圖說臺灣建築文化史:從十七世紀到二十一世紀的建築變遷》。臺南市:台灣建築史學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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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座談/晤談地點與時間
Course Management SystemInstructor'
Office and Office hour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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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資系辦公室/週三09:00-1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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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請假規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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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學生請假悉依本校「學則」及「學生請假辦法」規定辦理。 2. 依本校「學則」第33條,曠課一小時,以缺課二小時論。學生某一科目之缺課總時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,經該科教師扣考後,即不准參加該科目之學期各項學習成績考試或評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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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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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elearn.fgu.edu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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